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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4/1 10:38:20  点击:1853次

    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单品种用药金额监控公示:包括使用金额在前10位的药品规格、单价、使用数量、总金额、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每月内部公示一次。

    二、对临床用药监控进行公示: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医院药品收入比例、科室药品收入比例、抗菌药物用药金额占全院总用药金额的比例、门诊和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剂的使用率、每张处方平均金额、平均用药品种数、单张处方金额排序前10名的处方明细等,每月内部公示一次。

    三、对处方进行点评和公示:处方点评法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进行。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不合理的处方进行内部公示。

    四、重点加强大金额处方筛查,对抗菌药物(品种、分级、用量等)、辅助药物、能量补充用药等不合理使用或存在明显配伍禁忌的处方进行重点检查。

    五、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每季度对使用金额排在前列的药品,抽取相应的病历和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纪检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六、每季度对使用金额排名前列的药品、辅助药物、抗菌药物,采取暂停采购或减量采购的措施。对使用上述辅助药物、抗菌药物用量前三名的医生,由阳光用药监控小组向医生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医生本人写出使用该药品的书面说明,必要时由医生本人向阳光用药监控小组陈述使用上述药品的理由。

    七、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惠州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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