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称为“参保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待遇情况如下:
一、哪些人可参加居民医保?
(一)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在中职技校(院,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上述各类学生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三)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惠异地务工人员,随其生活的学龄前子女,或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子女;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四)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居民,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
二、居民医保如何参保缴费?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或线上办理。
村民委员会可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党群服务中心为辖区内村民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党群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大中专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已随家庭参加本市或市外居民医保的学生,可不随学校组织参保。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其学龄前子女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子女参保,可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党群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凭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对象人员名册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个人、村民委员会、学校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
三、居民医保费缴费标准如何?
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时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缴纳,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当年退役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下同)以及资助参保对象除外。
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城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其他类别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统称为资助参保对象。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四、参保居民可享受什么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1.选点范围。参保居民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定点机构),选择范围包括: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1家儿童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或者未设置妇幼保健院县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2.待遇标准。参保居民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含经转诊、急救抢救)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其中,诊断为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门诊定点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儿童医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救抢救)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二)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医院等级有所不同: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参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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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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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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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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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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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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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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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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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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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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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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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县级(含二级)中医院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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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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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含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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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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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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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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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特定门诊待遇
1.选点范围。参保职工享受门特待遇须经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超过3家。
2.待遇标准。门特病种共58个,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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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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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用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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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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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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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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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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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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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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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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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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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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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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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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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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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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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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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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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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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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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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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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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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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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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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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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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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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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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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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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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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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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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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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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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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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关节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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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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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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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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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肺结核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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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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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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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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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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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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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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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掰膜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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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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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心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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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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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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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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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脊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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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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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疡性结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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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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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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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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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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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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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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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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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黄斑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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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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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络膜新生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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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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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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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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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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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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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端肥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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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
33
|
多发性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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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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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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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型尼曼匹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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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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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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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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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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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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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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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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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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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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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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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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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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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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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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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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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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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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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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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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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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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α-2b注射液治疗慢性乙型、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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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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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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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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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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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多药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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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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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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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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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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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腹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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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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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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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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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分裂情感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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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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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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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相(情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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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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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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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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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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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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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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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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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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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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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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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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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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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胃肠间质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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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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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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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享受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门特待遇;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下降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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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含普通门诊发生的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的药品政策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万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2000元,其他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为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5%(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为97%),其中超出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参保居民可享受什么生育待遇?
(一)产前检查。参保居民门诊产前检查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支付限额为1000元。参保人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的,产前检查待遇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不可同时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为500元。
(二)生育。参保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或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院100%,二级和三级医院90%;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按异地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待遇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支付(其中人工流产、引产术住院费用按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如医保政策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具体可在“惠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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