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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3/31 17:11:19  点击:2303次

一、“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我院“三重一大”的内容和标准。

(一)医院发展规划;

(二)财政预决算;

(三)医院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装修改造和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

(四)全院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后备干部人选、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五)医院重大改革意见及关系全院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接收、安置职工的调入调出;

(七)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

(八)制定和出台涉及全院的规章制度;

(九)2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运作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主管领导,并征求和汇总有关科室和个人的意见;

(二)主管领导负责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与会人员应逐一表态,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由院长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院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上的决定及时公开,并将各种资料、征求的意见、做出的决定、办理结果的公开情况等收集整理归档;

(五)书记、院长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

(六)“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院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同时也是“三重一大”监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理的;

(三)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惠州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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