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工作人员廉洁行医,依法管理医院事务,更好地维护患者、亲属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诊疗活动、医药购销、后勤采购、设备采购、基建维修等一切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红包”、回扣。
1、患者及其亲属;
2、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3、管理、服务、监督对象;
4、其他与职务活动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所有的“红包”、回扣应按医院规定当面给予退回。
第四条 对当时难以拒绝的“红包”、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科室(部门)领导或医院纪检监察部,由科室(部门)领导或医院纪检监察部登记后及时退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各科室(部门)、医院纪检监察部设立专门的上交(退还)“红包”、回扣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
涉及科室(部门)的“红包”、回扣直接交医院纪检监察部处理。
第五条 对实在无法退还的“红包”、回扣,经医院纪检监察部登记后,全部上交医院财务部,并开具收款凭证。“红包”款项转为医院设立的“救助帮扶困难患者”基金。
第六条 “救助帮扶困难患者”基金的使用,由患者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报医院纪检监察部、分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救助困难患者”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医院财务部每年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索要、收受的“红包”、回扣,不及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 按照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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